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市公安局对两名公车私用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15-10-19 14:46:11 |  来源:未知 |  点击量:
    2015年9月26日上午,太平交警中队协警张军、田原驾驶鄂F8259警车因公车私用被市公车办暗访人员发现。事件发生后,市局纪检督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报请局党委批准,给予张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0元,调离原岗位;对田原全局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交警大队全体会上检讨,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0元,调离原岗位。
   针对张军、田原公车私用一事,市局要求全体民警、协警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警车管理各项规定。各单位要加强警车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约束,制定清晰严明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莫成摆设。各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将纪律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纪检督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发生。对顶风违纪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车辆使用人和车辆管理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市局重申警车管理五条纪律:(一)严禁违规停放警车。节假日期间或休息时间要严格遵守公车集中停放规定,将公车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二)严禁公车私用。坚决杜绝使用公车参与旅游、宴请、婚丧嫁娶事宜、接送单位人员上下班、子女上下学及其他无关公务的活动;(三)严禁将公车停放在酒店、饭店、早餐店、宾馆、娱乐场所或旅游景点;(四)严禁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随意闯红灯、超速行驶;(五)严禁将警用车辆号牌、证件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