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七:
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
《条例》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组织、党员干部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对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作出决定或者对外发表主张。如对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等其他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未向党中央请示,未经党中央批准,擅自作出结论性、指导性决定,或者向党外和社会公众以及国际社会等发表结论性、指导性意见。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政策问题必须由党中央作出决定,任何有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中央的决定,才能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步调一致,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合力。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党组织、党员个人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即使该决定和主张与党中央一致,党组织、党员的“擅自行为”也应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对于经集体研究而实施上述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责任。如某课题组受国家某部委委托开展深化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研究,但未经批准和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涉及全国性的财税改革政策,被多家媒体转载,引发社会猜疑和议论,该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均受到党纪处分。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八: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条例》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表现】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组织观点不强,对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等重要事情、重要情况,认为自己处理好了就报告,没有处理好就不报告,故意拖延搪塞,甚至千方百计捂住、盖住隐瞒不报;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重要事情、重要情况,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担心被牵连、问责的小心思,隐瞒不报或者遮遮掩掩不如实报告。还有的党员干部私心作祟,考虑到个人政治前途、名誉影响等,对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被行政拘留、与境外机构合作等事项隐瞒不报。
【执纪者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为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保证。其中,《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同时,为党员组织、党员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定了工作清单,明确规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10个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9个事项;党员向党组织请示的5个事项、向党组织报告的5个事项;领导干部组织向党组织请示的5个事项、向党组织报告的8个事项。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条例》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按规定报告请示重大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纪律层面强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如某县执法局副局长对下属在著名旅游景区蛮横执法及殴打导游问题,没有及时报告,致使该突发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执法局副局长受到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