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五:
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
《条例》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问题表现】
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盲目举债、寅吃卯粮,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未经科学论证,盲目上项目、铺摊子,以博取领导关注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党员干部不甘心默默无闻,喜欢“作秀”而不是“做事”,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造各类“面子工程”“门户工程”,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华而不实,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如某县委书记未经科学论证,在对口帮扶村建设大型文化广场,造成资源浪费,引发群众不满,其本人受到党纪处分。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政绩观不正害人害己,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搞建设,往往适得其反,得不到群众的认可,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谋的是个人私利,害的是一方百姓,不仅形象尽毁,而且会被终身追责。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系新增条款,充实了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六: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诬告陷害行为
《条例》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问题表现】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诬告陷害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采取捕风捉影、歪曲事实、杜撰虚构的方式,制造、散布、传播有关政治原则、政治形象、政治活动、政治事件、政治任务等方面的虚假传言,引发群众对党中央决定、党的形象和威信的质疑,损害党的团结统一;有的党员干部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散布不实消息,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是每一名党员的权利,有利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但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不仅使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给党组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如某街道办副主任因职级晋升未果,捏造该街道办主任收受下属礼金的事实,向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投递匿名举报信,后经查证举报内容不实,该街道办副主任受到党纪处分。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匿名诬告与错告、检举失实有本质不同。诬告是党员干部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责任追究。错告是指公民在进行正当的告发活动中发生差错,将不实情况作为事实向组织进行反映,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检举失实是指公民出于维护党纪国法、捍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等目的向组织反映问题,其自认为检举内容是真实的,但由于情况不明、认识局限造成举报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