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让处分决定变成警示教育“活教材”
“李某身为党员、村‘两委’干部,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枣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希望该同志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决定,认真查摆自身问题,吸取教训。律己从严须从点滴做起,守纪以恒勿以小而不为,希望今天参会的其他同志,时刻绷紧纪律之弦,遵纪守法,干好本职工作……”近日,枣阳市杨垱镇纪委书记余天水在该镇四铺村党员大会上现场宣读了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并对其他党员提出了要求。
“原来觉得党纪处分就是一张纸,现在发现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不仅丢了‘面’,还丢了‘里’。今天的会让我长了记性,党纪国法是最大的规矩,是做人的底线,再也不敢以身试纪了……”随后,李某动情地说道。“听着身边的干部自我反省,再对照自己平时的表现,真是出了一身冷汗。由于我对干部疏于管理,导致他被处分,我的脸上也是火辣辣的。我们会以案为戒,警钟长鸣,严守纪律规矩。”该镇四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爱华在会后表示。
像这样在宣布处分决定的同时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作用,在该市已经成为常态。
近年来,枣阳市纪委监委坚持“一案一警示”,每查处一起党员违纪违法案件,都到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通报案情,当场宣读处分决定。为增强处分决定宣布的严肃性和实效性,还对宣布流程、内容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即办案人员通报案情时,要指出该党员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现场发言时,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查找主体责任落实中的不足,从中汲取教训、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
“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是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纪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始终坚持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的出发点,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深化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最大限度发挥以案为鉴、以案治本的作用。”枣阳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