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用好“第一种形态” 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陈某龙,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命令,驾驶私车在路上行驶,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现对你进行诫勉谈话,希望你端正态度,正确对待……”这是枣阳市纪委监委积极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轻微违纪的同志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党员干部认识错误,从源头防微杜渐,防止小错变成大错的一个缩影。
2月22日上午,因枣阳市太平镇五房村、三户刘村“村村响”宣传设备损坏,无法进行疫情防控宣传,两村干部分别找到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职工陈某龙进行维修,陈某龙检查后发现维修材料放置在枣阳市张湾社区仓库,于是自行写了一张《证明》,加盖自己单位公章后,前往城区。后因未持有枣阳市防控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被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该市纪委监委。枣阳市纪委监委在调查过程中,结合该事件前因后果和陈某龙日常表现等因素,准确剖析问题根源,巧用“第一种形态”,最终对其做出诫勉谈话的处理建议。
“感谢市纪委没有对我进行党纪处分,用深入细致的谈话让我认识到错误。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决胜攻坚阶段,我一定吸取教训,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早日战胜疫情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接受完诫勉谈话后,陈某龙如是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枣阳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委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省纪委六条政策规定要求,深入践行“第一种形态”,既对犯错干部进行提醒警示,又注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精准监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截至目前,枣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累计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103人次,占比62%。
“既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又立足实际、区别对待,开展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监督,最大限度激励保护基层干部开展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枣阳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金国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