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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依法同步同向发力 ——湖北省“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09-19 09:28:05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点击量: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涉嫌受贿违法犯罪案件904件、涉嫌行贿案件546件,依法对476名涉嫌受贿犯罪的公职人员和324名涉嫌行贿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317名受贿人、158名行贿人,给予行贿违法监察对象党纪政务处分222人。

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提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构筑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湖北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实践探索、存在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同步同向发力的实践探索

同步调查,受贿行贿一同立案。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过程中,加大对行贿人的查处力度,做到同步留置、一起调查,对采取留置措施的行贿人同步办理立案手续。如,省监委查办的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某违纪违法案件中,同步留置了毛某某、陈某某等5名行贿人,快速锁定了李某大部分受贿事实,大大缩短了取证周期,节约了调查资源。

指定管辖,受贿行贿一体调查。充分利用指定管辖政策,对重大复杂贿赂案件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即将贿赂案件中级别较高、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的受贿案件作为主案由省监委牵头查办,行贿人相关线索和问题作为辅案指定下级监委查办。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后,由省监委协调司法机关管辖事宜,本着有利于主案起诉判决原则,合理安排主案、辅案起诉开庭的先后次序,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一体统筹,有效保障办案质量。如,在查办国企巨蠹蒋某某系列案件中,省市县三级监委参战单位达十几个,案件涉及境内外十多个地区,涉案行贿人20余人,省纪委监委通过一体化组织指挥,逐一查清行贿受贿事实,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聚焦重点,受贿行贿共同打击。工作中,聚焦腐败多发领域和关键环节,在严肃查处受贿问题的同时,把多次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党员干部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行贿人作为重点对象,从严处理,形成震慑效应。如,省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武汉某公司董事长毛某某在党的十八大后,向武汉某国企原党委书记谢某某、武汉市原副市长李某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反复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省监委迅速作出将毛某某案指定咸宁市监委管辖的决定,果断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分类施策,受贿行贿同步处置。在对受贿案件进行审理处置时,连同行贿人一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纪委监委专题会议和常委会审议。如,省纪委监委查办的黄冈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汪某某案件中,对行贿数额巨大的王某某、盛某某等人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对达不到入罪标准、有行贿行为的王某某,徐某某等党员干部运用“四种形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魏某某、王某某等“两非”行贿人同时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其他情节轻微的“两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结案。

积极稳妥,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湖北省纪委监委专门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对查办涉企行贿案件提出三项要求:一是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切实保护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二是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凡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如,省纪委监委今年查办的一厅级干部受贿案件中,武汉一公司涉嫌单位行贿5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供述问题,主动安排公司人员加班查询关键书证材料,省纪委监委最终未对李某采取留置及相关措施,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三是注意维护企业声誉。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布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避免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调研显示,“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有效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构成行贿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并不能形成清晰界定的统一标准,需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而酌情把握。对行贿人获取的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能够通过协调相关党委部门、行政单位予以取消、撤销或者纠正等,但对财产性利益特别是间接财产性利益难以准确认定。对存在行贿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两非”行贿人缺少有效的惩戒手段。

完善一追到底的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法律规范。完善对行贿行为惩处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等焦点问题,按照从严标准,作出明确界定或解释,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准确把握和运用,使行贿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

建立廉洁承诺制度。对于那些有行贿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两非”人员,应当切实完善惩戒措施,比如建立具结悔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规定的一种处理方式)、廉洁承诺等制度,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签署廉洁承诺书,并予以结案。对违反廉洁承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列入负面清单予以公示惩戒。

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数据信息库。建议在原检察机关管理的行贿档案基础上,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要求对原有档案进行融合完善,将涉嫌行贿信息分级列入信息库,逐步扩展行贿档案涵盖范围,规范和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加强与税务、财政、金融、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协作,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单位及行贿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条件、投标资格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加行贿成本,让行贿者寸步难行。

建立健全行贿行为不正当利益追缴制度。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均对追缴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行贿行为不正当利益的追缴,还没有形成明确而系统的操作体系,各地相关追缴工作难度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建议进一步建立追赃和追缴不正当利益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不正当利益追缴的条件、程序、范围、主体和责任,明确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计算标准、监督及救济制度等,明确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责任,并制定统一的追缴文书。对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取的财产性利益以外的政治待遇、职务晋升、资格资质、荣誉奖励等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要进一步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围猎者”一追到底。(湖北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