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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报》图解纪法剖析枣阳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30 10:54:37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点击量:

 

  翟某某,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蔡东村党支部原书记,2018年4月,枣阳市琚湾镇纪委在核查翟某某问题线索时,发现其涉嫌职务犯罪,将该案线索移交枣阳市纪委监委。

  4月16日,枣阳市纪委监委对翟某某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侵占村集体资金。4月26日,翟某某被枣阳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此外,翟某某于1998年承包邻村30多亩林地,承包期10年。2008年合同到期后,邻村干部和村民多次讨要,翟某某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

  8月7日,翟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月,枣阳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18年12月,翟某某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案例提供:湖北省枣阳市纪委监委 绘图:卢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