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监察法】立案调查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某市纪委监委前期经初步核实已掌握该市水利局副局长A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核查组提交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告中建议按程序提请办理立案手续。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后,当日即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决定对A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时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会议讨论时,大家对是否需要对A某及其相关涉案人立即采取留置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对A某进行立案,但目前阶段还没必要采取留置措施,因为留置后就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可能会导致有关涉案人员串供、毁灭证据甚至出逃,不利于案件的后续调查和取证;且留置措施时间比较有限,如果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依法取证,将导致部分问题来不及认定、致使部分犯罪问题逃脱法律制裁。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对A某决定立案,就应当同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为初核已经发现A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果仅对其立案但不采取留置措施,更可能导致A某与有关人员串供或毁灭证据甚至出逃;同时,这种情况下与A某谈话获取其真实供述的可能性也不大,还有可能向A某宣布立案调查决定后,A某思想压力较大甚至出现畏罪自杀等不可预测情况,这对于保证A某的人身安全反而不利;对A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依法通知A某的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这样反而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震慑,促使有关人员在组织向其谈话取证时如实反映情况。
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后,赞成第二种意见,决定对A某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该市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对A某采取了留置措施,向其本人宣布了立案调查决定,并向该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了通报;通知了A某家属,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了消息:“×市水利局副局长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程序,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人员的情形和要求。监察法明确对这些内容作出规定,有其必然的内在含义。一方面,对被调查人是否立案是个非常重要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立案调查,必须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而且立案后也不是可以随意调查,而是必须依照研究确定的方案去开展调查,必须根据研究确定的调查措施去实施,这里面最主要体现的是对立案调查权的监督和规范问题,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要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知情权的合理程序,也是要求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形成震慑和压力、促使其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的基础;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向相关组织通报、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既是纪委监委依法履职、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通过这种公开方式加强反腐败斗争社会宣传、形成持续震慑效应的一种重要手段。
纪委监委应当正确认识这种规定和限制,要习惯在受监督、受制约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确保自己的履职行为遵从法律、严守程序,确保经立案调查后取得的证据材料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经得起检验,而且在程序手续上也要经得起检验。同时,纪委监委更应当认识到依法履行程序,不仅是正当履职的法律性要求,更是对自身工作的保护性措施,只有自觉尊崇法律、遵守程序,才能保证调查工作的合法性、保障自身工作的合理性,才能确保自己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纪委监委更应当认识到,向被调查人宣布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向有关组织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不仅是依法公开、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更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的有力手段,不仅要敢于面对、敢于公布,更要充分利用这种对外公布的效果和形式,积极引导和促使相关人员主动向组织反映问题、提供材料,努力通过自己的工作能力提升,将一些看似不利的因素转变为积极有利的因素,这样才是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面向社会的正确的开放的工作态度。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面对两种不同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后选择了正确的认识态度和决策意见,实施了有效的调查措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这正是对秉持科学合理态度的实践检验和正确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