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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运用“四种形态” 党委书记责无旁贷

发布时间:2016-12-26 09:06:10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点击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各级纪委的同志恐怕没有不知道的,而且在努力推动实践运用。然而,面对这个问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基层党委书记却回答不全,甚至答不上来。有的还说,既然是属于“监督执纪”范畴的工作,应该是纪委的事。

对具体内容不够了解,说明“四种形态”在一些党组织那里没得到重视,更谈不上实践运用。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纪委要干的事,说明这样的党委书记在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已经严重缺位。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要被严肃问责追究的!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委书记的职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针对从违纪苗头到涉嫌破法的不同程度,区别不同情况,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轻处分、党纪重处分、职务调整或执纪审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很显然,这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有效抓手,与党委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责任有直接关系。“四种形态”提出的时间已不算短,而且已经正式“入列”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全党每一位同志都不能置身事外的今天,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还不甚了解,实在是说不过去。

实践和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对党员经常开展的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对少数党员干部的重大职务调整或执纪审查,都是党委的职责,是党委、党委书记应该直接、主动开展的工作。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常态,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破纪”演变成“破法”,是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必须落实的任务。纪委对党员的执纪审查、纪律处分,也需要党委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增强责任担当,在率先垂范的同时,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才能推动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党治党才能实现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对党委书记而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职责任务,而且是必修课;不仅要推动落实,而且要亲自实施。对此,无论哪一级的党委书记,都必须谨记、笃行。(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