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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长安在《求是》撰文:把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发布时间:2016-11-21 17:33:40 |  来源:未知 |  点击量: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站在党的事业发展和管党治党的全局,对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对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应对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条例》,把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不断夯实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破解了执政党自我监督的世界性难题。纵观世界政党发展史,自我监督难是各国执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通行的反对党、多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设计,本身就表明资产阶级政党自身缺乏抗腐防腐能力,无力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西方政党不同程度存在权力滥用、利益输送、高级干部脱离监管、监督机构功能受限、民主监督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不能杜绝官员腐败,更不能实现政治清明。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大选两党攻讦、韩国“闺蜜干政”事件等,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重视加强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经过95年来的栉风沐雨、筚路蓝缕,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之所以始终坚如磐石,严格的党内监督是重要保证。经过长期探索实践,我们党开辟了一条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为有力武器,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基本方针,以严明党的纪律为重要抓手的党内监督新路径。新修订的《条例》是对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为破解执政党自我监督世界性难题、跳出“历史周期律”提供了中国范本。

织密织牢党内监督制度之网,激发管党治党的内生动力。党内监督制度是管党治党的利器。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党内监督责任不明晰、内容不聚焦、“一把手”监督难、监督体制、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内容聚焦、保障完善,标志着党内监督制度的科学框架正式形成。一是厘清责任、落实责任,形成了党内监督的闭合链条。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我们党坚持权责对等,把党内监督责任压给四类监督主体,从中央组织到全体党员,人人有义务监督他人、人人都要接受他人监督,形成了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党内监督体系。二是全面覆盖、全面管治,保证了党内监督无死角。我们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监督对象覆盖全体党员,监督触角直达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三是抓住要害、精准发力,产生抓纲带目之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是关键少数,把这部分人抓好了,为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我们党牢牢抓住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推进党内监督向关键对象聚焦,以抓住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四是方式多样、综合施治,增强了党内监督的合力。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统一,综合运用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构建内外结合、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监督格局,织密织牢监督之网,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运用好党内监督这个制度利器,不断增强我们党的“四自”能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当前,要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为重点,充分释放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防错纠错机制,不断增强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既要带头开展监督,层层传导压力,又要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树牢不忘初心的使命意识,坚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推动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坚决保护监督的良好氛围。坚持把开展党内监督情况作为政治巡视和基层巡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监督责任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抓早抓小、“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把追责问责作为有力手段,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保证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纪委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