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风纪】准确把握和适用“责令具结悔过”处置方式
准确把握和适用“责令具结悔过”处置方式
——以董某存单位行贿案为例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落实反腐败斗争系统性治理的必然要求。在行贿案件处置中,既要体现“严”的震慑,也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该条款旨在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同时,避免“构罪即诉”的机械司法倾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以董某存单位行贿案为例,探讨如何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责令具结悔过”这一非刑罚化处置措施。
枣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对案件质量开展专项评查
【案例概要】
董某存:Z市某牧草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监察对象);
韩某明:Z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公职人员,另案处理)。
案情:2021年7月,董某存为申请Z市种草养畜补贴项目补助,找到韩某明,希望其帮助把自己公司纳入补贴范围,韩某明同意后,授意相关工作人员将董某存公司作为种草养畜项目实施单位纳入奖补方案内,并在之后为该公司在补贴项目申报、评估、验收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同年10月,韩某明提出若补贴款到账,应“回报”30万元好处费,董某存同意。2022年2月,董某存收到补贴款120万元,送给韩某明现金30万元,韩某明予以收受。2024年9月,Z市纪委监委对董某存立案调查,董某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坦白行贿事实,积极安排家人退赔非法获取的补贴款90万元。
【争议焦点】
对董某存是否应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抑或适用“责令具结悔过”?
分歧意见:
移送起诉说:董某存行贿金额为30万元,已达到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2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刑罚处置说:董某存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符合“情节较轻”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可责令具结悔过。
【分析论证】
董某存涉嫌单位行贿案件适用于“责令具结悔过”处置。
一、主体适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对于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处置方式的适用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
身份排除:若行贿人员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
本案适用:董某存系民营企业家,非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主体身份符合“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这一主体要件。
二、情节认定:综合考量“从宽”要素
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董某“情节较轻”需综合以下因素:
行为性质:董某存向韩某明行贿目的系获取项目补贴,未涉及民生、食品安全、生态环保、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
主观恶性:系韩某明主动索要,董某存被动配合,非董某存主动行贿;
危害后果:非法所得已全额退赔,未造成国家资金损失;
配合程度:董某存在调查初期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追赃、积极退赃,另在韩某明受贿一案调查过程中起关键作用,显著降低办案阻力;
社会影响:董某存所申请的系地方性农业补贴,未造成严重舆论发酵,社会危害性不大;
政策导向:经查询董某存名下有多家公司,且经营状况较好,未发生诉讼、立案等情况,未发现其之前有过行贿行为,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原则。
三、程序合规性
对拟不予移送起诉的行贿犯罪案件,要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本案中,调查人员查清董某存单位行贿违法事实后,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态度认识、退赔结果和法律依据,提出了拟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理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处置协同性:构建“惩教结合”体系
对于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纪律约束:董某存结合本人违法事实,认真撰写了《具结悔过书》,进行了深刻忏悔反思;
经济惩戒:董某存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消除了其不当得利;
信用惩戒:Z市纪委监委将董某存行贿行为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作为对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社会警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强化企业规范运行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典型意义】
一、彰显法治精神
“责令具结悔过”体现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即使是非监察对象,只要其涉嫌行贿犯罪等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
二、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在反腐败斗争中,既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注重挽救涉案人员。“责令具结悔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非监察对象,通过“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可以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从而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还能对其他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的整体效果。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对于不同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理机制,“责令具结悔过”作为一种针对非监察对象的处理方式,丰富和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使法律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更加全面、细致,有助于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和有效治理。
四、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行贿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的社会信任。“责令具结悔过”有助于向社会传递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枣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在新市镇李楼村鲜桃供应链基地走访了解情况
(王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