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
1.不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
2.不准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
3.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4.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5.不准接受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及有关个人和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品等。
6.不准向被函询、谈话提醒、初核等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借房及其他物品,或委托其办理个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7.不准“打招呼”或越权交办、批办、催办案件,或利用影响干预正常执行公务、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
8.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及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检举材料等。
10.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或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11.不准违规打听案情、帮助他人说情,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或帮助他人联系与案件审查调查人员见面或信息沟通。
12.不准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情况、干部人事等工作秘密。
13.不准在担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
14.不准接受和安排超标准公务接待。
15.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