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的通告
关于打击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狠刹“乱告状、告黑状”等不正之风,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枣阳市纪委监委、枣阳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打击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出于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扩大影响阻止他人提拔使用、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出于特定目的,没有根据、无中生有、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歪曲事实、颠倒黑白,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三)虚构情节,意图转移视线,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组织审查调查的;
(四)个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企图通过诬告陷害他人的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的;
(六)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事实并反复举报的;
(七)其他属于核查后认定为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诬告陷害行为的责任追究
坚决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凡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受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举报方式
如发现诬告陷害行为,可向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纪委监委进行举报。
(一)来信来访地址
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民主路26号
枣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枣阳市书院街49号信访接待室(原武装部大门西侧)
(二)举报电话
枣阳市公安局:0710-6311126
枣阳市纪委监委:12388/0710-6240000
(三)举报网址
www.12388.gov.cn
微信公众号:廉洁枣阳
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中共枣阳市纪委
枣阳市公安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