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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通报5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9 08:44:23 |  来源:枣阳市纪委监委 |  点击量:

1.枣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行动中队原中队长黄少平不认真履职问题。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黄少平在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办理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过程中,受他人指使对该案压案不查;在调整工作岗位时,不认真不负责,未及时将案卷卷宗移交,又因多次工作变动将案卷材料丢失,致使李某某刑事立案后未被处理。2020年12月,黄少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并由三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

 

2.枣阳市七方镇党委副书记李显德、七方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龚靖等四人落实包保责任不力问题。2020年3月至8月,七方镇某农机合作社社员方某某等五人多次越级上访,为妥善处理该信访矛盾,七方镇明确由李显德牵头包案,龚靖及镇农机修造厂副站长郭军,洪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汪久清组成包保专班。包保专班落实包保责任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对领导签批意见没有认真落实到位,没有深入调查,没有严格执行“五包”工作要求,没有落实“五个一”工作措施,更没有积极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致使方某某等人多次越级上访都没有预警提示,最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李显德负主要领导责任,龚靖、郭军、汪久清负直接责任。2020年12月,李显德、汪久清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龚靖、郭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枣阳市城管局南城中队党支部书记、中队长张红涛不认真履职问题。2010年10月,南城办事处史岗社区居民曹某某在车站路西侧地面一层违规建房。张红涛作为枣阳市城管局火车站中队负责人,对曹某某违法建设行为未有效阻止亦未向上级报告,致使曹某某在原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的基础上继续加盖成8层楼房。经相关部门认定,该栋建筑在建房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占压建筑红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张红涛对此负直接责任。2021年1月,张红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民营区社区原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委员王青,市城管局南城中队原负责人吴锐、工作人员方兴兵,南城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闫翔等四人不认真履职问题。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唐某某违规将原建牛棚改建成饭店并对外营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唐某某未办理建房、用地等手续,占压高压供电走廊,且房屋建筑材料系木竹、沥青、油毡搭建,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王青、方兴兵、闫翔在巡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查违控违职责,吴锐对管辖区内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未做出正确处置决策,四人不认真履职,致使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饭店建成并对外营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1年1月,王青、吴锐、闫翔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方兴兵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5.枣阳市吴店镇国土所党支部副书记、副所长刘建国,吴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党总支委员刘作军,吴店镇白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明江三人不认真履职问题。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金某以母亲名义中标并承包了吴店镇白水村某荒山地,并在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违建期间,白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明江明知其未办理建房手续,且身份不符合在白水村建房要求的情况下,未进行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刘建国、刘作军在巡查中发现该违建行为后,不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未向上级报告,导致金某在白水村违法建房的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查处,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1月27日,刘建国、刘作军、马明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