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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通报8起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8 10:20:05 |  来源:未知 |  点击量:

       1.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镇法庭庭长彭志宏落实领导责任不力问题。彭志宏作为七方镇法庭庭长、合议庭成员,任内两起案件一审时间均长达3年之久,安排书记员在网上虚假结案且疏于管理,对庭内案件超期负有领导责任。2019年3月29日,彭志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枣阳市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斌等3人在医疗设备采购中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7月,时任枣阳市卫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斌,市妇幼保健院党总支委员、副院长刘秀娟,市妇幼保健院总务科科长张举勇,在市妇幼保健院采购彩超设备工作中,明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医用设备,但没有坚持原则,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工作失职,实际上助推了市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喻某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5月30日,蔡斌、刘秀娟、张举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枣阳市吴店镇姚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正斌落实领导责任不力问题。2018年5月,为解决湖北华瑞园物流股东李某与个体工程承包商刘某某欠款问题,黄正斌未经该公司股东签字同意,授意本村代理会计孟某以支出工程款的形式,给刘某某开具了用途为领取工程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转账支票一张,引起该公司股东余某多次上访。黄正斌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9年5月30日,黄正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枣阳市刘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分局负责人王斌等2人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6月,枣阳市刘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分局副主任姜军将无驾驶证人员刘某推荐到刘升镇住建分局担任垃圾清运车司机及清运员,王斌明知刘某无驾驶证仍然同意聘用。刘某在担任刘升镇垃圾清运车司机期间,分别于2015年7月和2016年初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在刘升镇造成了不良影响。姜军在此次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王斌负领导责任,2018年12月28日,姜军、王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枣阳市水利规划设计室党支部书记、主任杨延平落实领导责任不力问题。2016年12月,市水利规划设计室分管财务的刘某和会计丁某用单位公款支付应由该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2016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三金”)。杨延平发现此事后,没有将之前用单位公款支付“三金”个人部分的问题向相关领导报告,也没有及时要求职工退款,致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杨延平负有领导责任。2019年1月18日,杨延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枣阳市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马俊等3人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8年11月25日,市建设局重点稳控人员方某、李某失联失控进京集体访,被襄阳市维稳办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马俊作为方某的包保责任人,市建设局市政建管科科长兼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张道强,市政工程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谢德刚作为李某的包保专班成员和包保责任人,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对此事负有责任,2018年12月28日,马俊、张道强、谢德刚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政法街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杨卫党等3人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8年11月25日,南城办事处重点稳控人员高某、胡某失联失控进京集体访,被襄阳市维稳办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杨卫党作为高某的包保责任人,南城办事处盛隆社区党委书记、主任赵文亮,盛隆社区党委委员王亮作为胡某的包保专班第一责任人和包保具体负责人,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12月28日,杨卫党、赵文亮、王亮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枣阳市棉花总公司企业关闭清算小组赵悦军等2人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8年11月25日,枣阳市重点稳控人员谭某、隗某、汤某失联失控进京集体访,被襄阳市维稳办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赵悦军作为谭某的包保责任人,枣阳市安居物业中心党委副书记、副经理邹卫国作为隗某、汤某的包保具体负责人,对此事负有责任。2018年12月28日,赵悦军、邹卫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