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通报4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1-16 16:2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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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陈淑敏挪用公款的问题
2014年初,陈淑敏与该单位副主任杜某某、工会主席唐某某商量决定,将陈淑敏、杜某某等四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88,980元,先由单位用公款垫付,然后逐月从四人工资中扣除。2014年4月,报账员董某按照陈淑敏的安排,补缴陈淑敏等四人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部分共计88,980元使用公款支付。截至2014年7月,陈淑敏等四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仍有72,849元未还。陈淑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情节严重。2016年1月21日,市纪委给予陈淑敏开除党籍处分。
二、平林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王明堂违规为他人办理危房改造的问题
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平林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危房改造工作。该镇宋集村高某某、大余嘴村唐某某、清水店村柴某某三人均为“一户两宅”,不符合危房改造资格,三人申报资料后,王明堂未经现场勘查,就安排将危改档案上报,导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某某等三户农户办理了危房改造,三人分别领取危房补助资金7,500元。王明堂身为共产党员,对平林镇危房改造工作监管不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20日,平林镇纪委给予王明堂党内警告处分。
三、琚湾镇第二福利院负责人李万财假借他人名义领取城镇低保的问题
2013年2月22日、3月31日,第二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低保人员王某某、解某某分别去世。琚湾镇第二福利院负责人李万财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二人死亡信息,并以二人名义违规领取低保金14,260元,用于福利院日常开支及供养人员死亡安葬费用。李万财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报套取国家低保资金,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此,李万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20日,琚湾镇纪委给予李万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张洪婷玩忽职守的问题
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张洪婷先后担任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党委委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在此期间,张洪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该单位出纳张某贪污公款21,523,373.53元,用于个人赌博以及归还赌博借款和利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张洪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1月11日,市纪委给予张洪婷撤销其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委员职务处分。
2014年初,陈淑敏与该单位副主任杜某某、工会主席唐某某商量决定,将陈淑敏、杜某某等四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88,980元,先由单位用公款垫付,然后逐月从四人工资中扣除。2014年4月,报账员董某按照陈淑敏的安排,补缴陈淑敏等四人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部分共计88,980元使用公款支付。截至2014年7月,陈淑敏等四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仍有72,849元未还。陈淑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情节严重。2016年1月21日,市纪委给予陈淑敏开除党籍处分。
二、平林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王明堂违规为他人办理危房改造的问题
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平林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危房改造工作。该镇宋集村高某某、大余嘴村唐某某、清水店村柴某某三人均为“一户两宅”,不符合危房改造资格,三人申报资料后,王明堂未经现场勘查,就安排将危改档案上报,导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某某等三户农户办理了危房改造,三人分别领取危房补助资金7,500元。王明堂身为共产党员,对平林镇危房改造工作监管不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20日,平林镇纪委给予王明堂党内警告处分。
三、琚湾镇第二福利院负责人李万财假借他人名义领取城镇低保的问题
2013年2月22日、3月31日,第二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低保人员王某某、解某某分别去世。琚湾镇第二福利院负责人李万财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二人死亡信息,并以二人名义违规领取低保金14,260元,用于福利院日常开支及供养人员死亡安葬费用。李万财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报套取国家低保资金,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此,李万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20日,琚湾镇纪委给予李万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张洪婷玩忽职守的问题
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张洪婷先后担任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党委委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在此期间,张洪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该单位出纳张某贪污公款21,523,373.53元,用于个人赌博以及归还赌博借款和利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张洪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1月11日,市纪委给予张洪婷撤销其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委员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