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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06-26 18:27:53 |  来源:未知 |  点击量:

 
        近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枣阳市党史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机关支部书记李明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
         2014年7月,襄阳市史志办转发清华大学社科院关于举办全国地方志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李明全先后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及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决定该单位副主任邱荣霖、肖辉兵等9名工作人员前往西安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史志办将培训人员的往返火车票款、培训费、住宿费、游玩的一次租车费及每人7天的出差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25472.6元以差旅费的名义全部入账报销,其中包括参加培训以外的住宿费2016元、租车费422元及出差伙食补助3600元。2015年4月27日,枣市纪委给予邱荣霖、肖辉兵二人党内警告处分。李明全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参训人员违规报销旅游费用的问题把关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4月27日,枣阳市纪委给予李明全党内警告处分。
        二、枣阳市鹿头镇财政所支部书记、主任张必国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
        2013年以来,鹿头镇郭巷村和马冲村相继发生违反国家种粮补贴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张必国作为该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干部管理不严,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对郭巷村和马冲村种粮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对发放种粮补贴程序督查不够,导致该镇发放种粮补贴连续出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7月30日,枣阳市财政局给予张必国行政警告处分。
        三、枣阳市平林镇吴集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陈大地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
        2014年陈大地在担任吴集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吴集村分别在桃源山庄、四井岗世外桃园、南山酒楼、阳光餐厅等地方违规公款招待116次,共计64163元,陈大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4月23日,枣阳市平林镇纪委给予陈大地党内警告处分。
         四、枣阳市兴隆镇陈岗村党支部书记、主任金方兵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
        2011年10月兴隆镇陈岗村积极响应兴隆镇委、镇政府关于土地增减挂钩的号召,通过召开村两委和村组会议讨论协商确定将该村五组窑堰村7户宅基地,纳入兴隆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2012年8月该项目启动后,陈岗村通过虚报住户或面积的方式套取了2012年土地增减挂钩补助86770元,用于村其他开支。金方兵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对此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12月18日,兴隆镇纪委给予金方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枣阳市新市镇西李湾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王春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
        新市镇西李湾村2012年二轮延包经过整改以后,机动地面积为56.95亩,经村支部书记王春明召开“两委”会通过并同意,西李湾村一组40亩机动地由本组农户耕种,并将该40亩机动地的面积空挂到一组郭文华和廖雪萍的名下,由郭文华、廖雪萍将粮补资金取出后交给一组组长熊中升,2013至2014年共计领取粮食补贴资金16200元,全部用于该组修路修桥等开支。2015年5月4日,新市镇纪委给予西李湾村一组组长熊中升、新市镇西李湾村三组组长李书乾两个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王春明作为新市镇西李湾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5月4日,新市镇纪委给予王春明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明确责任、敢于担当,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的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政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一案双查”,严肃查处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行为,通过问责,把责任层层压实。
   
 
 
                      中共枣阳市纪委
                            2015年6月4日
 
发: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党委(工委),各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市委各部  
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公司)及各人民团体           
 中共枣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