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有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19 14:41:51 |
来源:枣阳市纪委监委 |
点击量:
经枣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枣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有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刘有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应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枣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枣阳市委批准,给予刘有飞开除党籍处分;由枣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刘有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应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枣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枣阳市委批准,给予刘有飞开除党籍处分;由枣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